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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交平臺興起“微信組團旅遊”靠譜嗎?
原標題: 社交平臺興起“微信組團旅遊”靠譜嗎?
[ 內容提要:最近一段時間,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爆。在這種新的旅遊模式裡,個人在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臺發起旅遊項目,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湊夠一定人數,不僅價格相對便宜,而且頗為靈活多樣,吸引不少人參與。這種看似便捷、靈活的組團旅遊模式真的能提供一場完美的“說走就走”的旅行嗎?
天津北方網訊:最近一段時間,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爆。在這種新的旅遊模式裡,個人在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臺發起旅遊項目,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湊夠一定人數,不僅價格相對便宜,而且頗為靈活多樣,吸引不少人參與。這種看似便捷、靈活的組團旅遊模式真的能提供一場完美的“說走就走”的旅行嗎?你怎麼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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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社交平臺拼團遊”是如何興起的
隨著微信、微博以及各種俱樂部、驢友會、車友會等社交平臺的不斷發展,旅遊服務的網絡經營、智慧營銷成為大勢所趨。相對於傳統旅行社組團,微信應用廣泛且朋友圈裡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,由個人在微信群裡發起一次自助旅遊,很容易一呼百應。且自發形成的“微信組團旅遊”多實行AA制,不帶盈利性質,不僅價格相對便宜,而且頗為靈活多樣,因此在大眾旅遊市場上越來越火爆。
免責聲明成台北靜電油煙機出租逃避責任利器“拼團遊”存風險
個人通過微信組織旅遊是否存在安全風險?曾供職於中國國際旅行社劉女士說,“當然,這就是為什麼我現在不做的原因。我也很怕出事,畢竟是人出門旅遊,又不是寄快遞。每發一條旅遊信息,我都會在下面加一句‘人身安全自負’,畢竟我是個人做,沒有公司幫我承擔後果,我自己也負不起責任”。“本團費用AA制,活動過程中發生一切事故後果自擔,本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,同意參加活動等同於默認以上條款。”這台中靜電機出租樣的免責聲明就像簽訂“生死狀”,相信很多參加拼團遊的旅遊者都不陌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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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旅遊者默認瞭免責聲明,一旦出現事故,活動組織者就真的可以免責嗎?
對此,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、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認為,對於不具有營利性的AA制的拼團遊行為,是屬於個人意願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,這類活動不屬於旅遊法規制的范圍。“但是侵權責任法對此卻有明確規定。”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,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短評:微信拼團遊監管存空白 選擇需謹慎
筆者認為,網絡拼團組織較為渙散,對於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和保障。一旦發生人身傷害事故,組織者、發起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即使在“風險自擔”的約定下,組織者仍然不能免責。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: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筆者建議在選擇不熟悉、風險較高的旅行項目時,最好通過旅行社出行,在風險承擔、安全性、專業性上都有一定保障。如果選擇拼團出行,一定要做好攻略、評估安全風險,確保自己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(“津雲”―北方網編輯鄭津)
網友靜電油煙處理機租賃觀點:
@不著調的瘋子:這種團肯定自己要為自己安全負責不過有些購物環節就省瞭。
@伊曦可見:出事的話有負責人嗎……
@也會看看:依靠社交軟件的渠道確實可以讓旅遊模式變得靈活,但是這種方式如何保證消費安全甚至人身安全?一旦出瞭問題,如何追責?
@章魚的海:關鍵是看人靠不靠譜,組團旅遊還是要對每個成員知根知底比較好,另外詳細的計劃、硬件軟件配備、購買保險等保障工作要提前做好,想要“說走就走”沒那麼簡單。
@酷貝格格:相信隨著旅遊市場的不斷整頓,旅客出遊將會越來越安全,市場也會越來越規范。(以上觀點僅限網友個人,不代表本網立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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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評:微信拼團遊監管存空白 選擇需謹慎
筆者認為,網絡拼團組織較為渙散,對於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和保障。一旦發生人身傷害事故,組織者、發起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即使在“風險自擔”的約定下,組織者仍然不能免責。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: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筆者建議在選擇不熟悉、風險較高的旅行項目時,最好通過旅行社出行,在風險承擔、安全性、專業性上都有一定保障。如果選擇拼團出行,一定要做好攻略、評估安全風險,確保自己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(“津雲”―北方網編輯鄭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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